问题:转让已按核定征收的土地该如何确认计税成本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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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019年甲公司将一宗土地销售给乙公司,交易价格5000万元(实际转账50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甲方按7000万元交纳各项税费。2021年乙公司将土地1亿元转让给丙公司,请问:乙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能扣除的土地成本是多少? DJZ回复: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甲公司将一宗土地以5000万元价格销售给乙公司,税务机关认定交易价格偏低,按照7000万元基数核定征税,按照不重复征税原则,上游家公司按照7000万元缴纳的各项税金,并取得完税证明,下游企业再销售时计税成本应当为上游企业交税基数,即7000万元确认计税成本。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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