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业外收入是招待费计提基数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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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附表一(1)中1.第1行=第2 13行,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用的基数,可许多书上举例中都是包括了“固定资产和专利权转让所得等”,附表一(1)中的第17行的营业外收入到底包不包括在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在营业外收入中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因此,业务招待费基数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出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得。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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