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民办非盈利组织注册入资和实控权转让收益税收问题不容忽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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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盈利组织的实控方通过实控权取得收益以及实控权转让取得收益是现实存在的情况,取得回报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本文涉及实控人入资和转让实控权两个方面的税收问题,简单陈述,不做过多的政策展开。 1、实控方入资 实控方现金入资、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入资都应属于捐赠行为,从会计准则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来看,都不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 实控方用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入资应视为无偿划转方式的捐赠,因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需按视同销售来处理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实控方入资被视为捐赠的情况下,在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的条件下,入资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符合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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