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收消费税是如何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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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7〕306号)附件《消费税问题解答》问题2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啤酒和黄酒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消费税,即按照应税数量和单位税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这一办法征税的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非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征税的多少与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成正比,而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金额无直接关系。因此,对酒类包装物押金征税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适用于实行从量定额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啤酒和黄酒产品。”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20号)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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