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外购斑兰苗销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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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规定:“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如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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