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如何把握利息支出限度?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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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在实际工作中,各商业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加减浮动利率,由于各银行浮动幅度并不一致,导致各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并不相同,那么,如果企业之间相互资金拆借,如何把握“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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