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建设方甲供材料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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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基建项目,甲方负责购买电缆、阀门、管材等安装工程材料,从甲方库房出库,承建的乙方负责安装。甲、乙双方签署的建筑安装合同中未对此类材料价格有约定,也未对此类材料进行报量确认和结算。甲方此类材料是否应视同销售?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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