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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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 问题内容: ? 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依据是什么?具体是哪条哪款?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3)财法字第38号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 (一)自然灾害损失; ?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 (三)其他非正常损失。 ? 按照上述(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精神应该转出的。 ?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新细则采取了全列举,没有了“其他非正常损失”的理解空间,所以我认为就不需要转出了。我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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