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关联企业业务往来适用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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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 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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