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按项目分摊业务招待费?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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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是外商投资港口企业,有3个经营项目分别是散货项目、油品项目和1个正在建设项目。3个项目分别享受不同所得税优惠,支出分别核算,公摊费用按收入比例进行分摊。但是我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其中散货项目收入千分之五大于散货项目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60%,油品项目收入千分之五小于实际列支业务招待费60%,正在建设项目也有业务招待费列支。我公司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确定?如何做纳税调整?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管理费用”规定,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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