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人防设施清算能否作配套设施税前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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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河北省一家房地产企业。请问: 1、无产权的地下室如何判断是否为人防设施? 2、如果是人防设施的地下室(无产权)是否可以作为配套设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取得的地下室销售收入是否并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3、如果是非人防性质的地下室(无产权),部分由开发商将其随住宅销售,部分由物业公司收取租金,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 答: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修建。 第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确实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另行统一组织修建。 第十三条规定,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对设计文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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