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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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有效; 2、如果购买方企业购进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属于最终消费环节,不论购进数量多少,均为销售方零售行为,销售方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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