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及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后,对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负是否会有变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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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一、根据财政部令第65 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明确从2011年11月起,将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适用的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 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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