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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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4]60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7]第043号)一、关于一般纳税人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2007年4月30日前,一年内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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