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购买电子产品对外联络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核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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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买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电子产品用于对外联系工作,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账务处理,还是应该进入固定资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问题所述购买电子产品对外联系工作,而非作为礼品向客户赠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只有向外作为礼品赠送的外购电子产品,才需要作为业务招待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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