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有何具体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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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开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开具收购发票?如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4]60号文件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国税发[2005]311号文件第六章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第十二条《河南省收购发票》仅限于回收单位在本省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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