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产品初加工销售税率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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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五)园艺植物 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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