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药销售企业近效期药品及过期药品销毁是否需要进项税转出?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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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如您企业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不能进行销售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变质,属于非正常损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您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或者产品滞销过期而主动销毁的货物,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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