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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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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