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满足条件,可继续享受多项税收优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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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为各地推动创新创业构建了良好的发展生态。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2号公告明确,优惠政策享受主体是为在孵对象提供房产、土地以及孵化服务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笔者提醒,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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