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减按1%的优惠 (已解决)
最佳答案:(点击查看完整答案)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 减税规定的, 可以放弃免税、 减税,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办理材料如下: 1.《 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2.《 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 3.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