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旧的固定资产对外出售时税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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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目前有一批旧的固定资产需要对外出售,购买的时间为2004年6月30日前,且现在售价已经大大低于原值。请问: 1、对于此项业务,是否免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2、因为现在即使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要计销项税,如果上述业务是免税的话,那么开这种发票合适吗?如果不合适,那么应该开什么样的发票呢? 3、假如销售的上述固定资产,购买时间是2004年7月1日以后,同样是售价小于原值,那么需要计销项税吗? 从贵公司的提问中,可以得知,拟处理的固定资产中,有2004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也有2004年7月1日之后购买的,根据不同情况我们做以下答复: 一、处理2004 年7月1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8号)规定:四、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4年7月1目前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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