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部分股权所得能否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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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如果要转让持有5年以上的A公司的股权,但在一个年度内并未全部转让,只是转让了其中的一部分股权,符合占当期应纳税所得50%以上的条件,那我公司可以享受国税函[2008]26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分5年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规定吗?如果明年再转让剩下的部分股权,还可以享受分5年计入的规定吗?另外,“不超过5年”可以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吗?此条属于取消审批权限范畴,应该不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了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精神,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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