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超期申报出口退税究竟是要填报收汇明细还是提供收汇凭证?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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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0]2号文规定,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服务在期限内未收汇或申报不能收汇的,在期限后收汇了或者办理不能收汇即可继续申报退税。那么对于超期申报出口货物退税的业务(所谓超期申报,即指在出口次年4月申报期截止后申报退税的),如何证明该出口业务已经收汇了呢? 目前从各地的税务机关要求来看,对于收汇存在两种操作方式:一种是在申报超期业务退税的同时填写收汇明细一并生成退(免)税申报数据进行申报;第二种是不填收汇明细,申报退税后直接向税局提供该超期业务的收汇凭证。 对于直接申报收汇明细的,原来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分开的,即已认定需要提供收汇明细的企业(指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收汇凭证是冒用的、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不能收汇原因是虚假的),需要在填写退税明细后同时填写收汇或不能收汇明细: 非认定企业则视情况即看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收汇明细: 新金税三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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