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营业税兼营增值税的企业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吗?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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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主要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同时还从事开关柜、电熔柜制造(大部分均自产自用)。因该企业大部分为建筑安装收入,开具建安发票,缴纳营业税。自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部分已作进项税额转出。近期国税部门要全额征收增值税。请问:税务部门的作法是否合理?因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基本上不对外销售,进项税额总为负数,是否可以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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