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雇用学校的实习生工资性质如何进行界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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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经常雇佣一些学校的实习学生,一方面可以给他们提供实习机会,另一方面可以付出较低的工资,只是我们公司要付出一定的培训成本。请问:这些实习学生我们不可能与其签订什么劳动合同,更不可能与其缴纳保险,只是临时性的,那我们以什么界定他们的工资支出是算合理的支出?是要与其学校签订什么协议以代替合同吗?那样就可以工资表的形式税前列支了吗?如果不签什么用工协议而是其学校给我们公司开具劳务费发票的话,是否也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为了贯彻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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