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什么外部证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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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方清算组出具清偿比例为零的证明,能否作为企业应收款财产全额损失的主要证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令[2005]第013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应收账款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需要提供的依据执行上述规定。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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