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邮政业营改增后,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当使用国税的发票?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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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邮政业营改增后,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是否应当使用国税的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延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因此,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应当使用国税监制的发票。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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