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国税发[2008]55号中“依法据实扣除”?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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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一、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依法据实扣除”是否可理解为可以全额扣除? ?????? 国税发[2008]55号文件中的“据实扣除”不能理解为全额扣除。个人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规定分为限额扣除和全额扣除。 一、限额扣除的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个人直接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中心、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中国扶贫开发协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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