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加计扣除的三新技术开发费如何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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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新产品开发项目,而且新产品一次试制成功,且产品能正常销售,新产品所发生的成本,也即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等能否加计扣除?如果能加计扣除,制造新产品的人员同时也参加正常产品的生产,工资应如何加计扣除?新产品的成本是计入管理费用-研发费还是销售成本? 1、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第一条关于技术开发费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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