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于“关联方交易”新税法是怎样规定的?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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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关联方交易新税法有哪些规定?如:外籍人员A在中国境内已设立甲公司,拟在境内再设乙公司,甲、乙公司之间进行业务交易时有哪些税收风险?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新的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而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采用“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表述,并没有明确表达“独立交易原则”。 上述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甲、乙公司进行业务交易时,应严格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即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的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否则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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