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部分生产经营业务承包给B公司是否承担税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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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将部分生产经营业务承包给B公司,B公司的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在工作过程中,B公司使用了A公司一部分电力,由于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故其购买电力的进项税可抵扣,因此A公司将这一部分电力所涉及的进项税进行了抵扣。税务局检查时认为这部分电力是B公司使用的,应视同A公司让售给B公司,应补交增值税。A公司认为,虽然是B公司使用了这部分电力,但B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承包A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如B公司不承包,A公司也会发生这部分电力,故A公司认为用于生产经营的电力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不应补交增值税。如果将承包方式改为只包工不包料,B公司只提供劳动力,那么还要补交增值税吗? 如承包方式改为只包工不包料,但承包方承担了经济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不仅仅只提供劳动力,那么我认为:如果承包方承担了整个经济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工包料或只包工不包料只是一形式的改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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