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开具有误拒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处理?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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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08年4月份取得销货商08年3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开具的数量和单价有误,故我公司出具了专用发票拒收理由书和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给销货方。销货方于08年6月23日把3月24日开具的专票和6月开具的对应的红字发票给了我公司。请问我公司应将发票全部退还对方还是认证抵扣? 对因开票有误而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分为两种。 1、取得时就发现有误而直接拒收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第018号)文件的规定: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对取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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