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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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中指出满足三个条件的出售旧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后财税[2002]29号文中又提出按4%减半征收,请问95年288文有无作废,2002年29号文中提出的“应税”固定资产是否是指不满足288号文中三个条件以外的资产,即现在若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同时满足288号文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94)财税字第26号)文件的规定:“十、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税问题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的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它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使用过的其他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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