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分机构之前的移送货物价格有无限制?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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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不在同一税务管辖范围(同省不同县),因管理模式原因,①总公司统一采购的原材料按略高于(几乎等于)采购成本价开发票“划拨(销售)”给分支机构;②分支机构生产的产品按“生产成本 期间费用 适当留利”确定的价格开发票“移送(销售)” 给总公司,再由总公司统一销售给客户,请问: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购销”价格是否违反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六)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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