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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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失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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