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工会筹备金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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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收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工发〔2016〕9号)文件规定: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拨缴单位;开业或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社会组织是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 第六条 工会筹备金拨缴单位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本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筹备金,由税务机关全额代收。” 第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按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的规定办理代收工会经费的分成结算,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和渠道分别上缴上级工会、拨入本级工会和返还下级工会。 第十六条 地方总工会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代收明细淸单和收到划转工会经费后,实行2%全额代收的地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层工会应分成的60%工会经费返还至缴费单位工会账户。对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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