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速公路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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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1号)规定: 第三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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