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事项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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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情形,志愿者取得该笔“费用”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贵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 (二)劳务报酬所得;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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