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没有继续教育证书编号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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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八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由于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没有取得相关证书,未在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的职业资格目录中。因此,该项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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