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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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和其他客票,按照上述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如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则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0。需要说明的是,航空、铁路旅客运输服务不属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不存在“适用免税政策旅客运输服务的…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情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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