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财税[2008]160号文件的扣除额?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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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扣除金额是利润总额的12%还是全额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对于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也是按照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为扣除限额。 声明: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作其他用途。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请持续关注财税法的变化,有条件的用户请加入第一财税网(https://www.tax.org.cn/law.html)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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