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发费用问题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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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执行。 企业对照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税务机关不负责接收认定申请资料。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定问题请咨询认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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