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何理解福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的规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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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某福利企业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2006年10月份开始作为第一批试点福利企业,取消了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改为企业发放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原福利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原福利企业政策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该企业2007年1月1日至7月1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国税发[2007]67号文是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在自2006年10月1日起在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等10个省市试点进行调整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地区反映出的问题,又对政策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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