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能否接收外地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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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给外地站点拨付了一笔工作经费,对方的票据多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收据”或“省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收据上注明“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本收据限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资金往来结算业务,不能用于收费”。请问:这类收据财务可否收?能否在税前列支?另外,对接收外地发票、收据有无印制时间上的要求,九几年的或二00七年以前的可否收?(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 扣除办法中给出了税前扣除的两个原则:真实、合法。其中合法性强调“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为准”。行政管理活动中属于财政性收支范畴的行政性收费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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