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稿费收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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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题所述,若行业协会视为出版单位,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行业协会向内设期刊编辑部以外的其他内设部门工作人员撰稿发放的稿费,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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