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务代开发票咨询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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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取得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劳务报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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