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2019年7月份个税重复申报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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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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