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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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0〕44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综【2011】349号规定:“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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