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地方水利建设专项基金计税依据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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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21〕1号)规定:“一、……我省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相应调整为: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标准为:(1)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按照流转税额的0.9‰缴纳;(2)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缴纳;(3)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 因此,属于江海堤防受益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银行应按照上年利息收入的0.5‰进行缴纳。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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